根據《警察通例》第29-04章,警員舉槍防範只可因三種原因,包括「保護任何人免受生命威脅或嚴重傷害」;「拘捕任何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的人,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」及「平息騷動或暴亂」,且「不能以較溫和武力解決事件」。
🚨簡單而言,!如不符上述條件,則跟據警例第16-02章,!
根據第29-04章,如警員舉槍後並無開槍射擊,必需盡快向事發當區値日官報告,在作系統作出記錄;且舉槍事件,需由分區指揮官作出調査。
🤬將警槍描準他人,屬嚴重事件,請記者朋友追究到底:①警員當時舉槍是否符合警例? ②舉槍當刻槍内是否實彈?
⚠️注意警員食指已放於板機,而非戒備狀態。
photo credit 城大編委